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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特许经营遭质疑 或助长山寨产品傍名牌
来源:中华工商报  发布时间:2012/9/27 阅读:1402

 备受外界关注的《商标法》修改细则终于浮出水面,有关于此的各种讨论也甚嚣尘上。日前,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永顺“剑指”商务部的特许经营被不法者利用,变成服务商标侵权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助长了“山寨”产品“傍名牌”。

  在中国,特许经营的认定和备案归属商务部。根据商务部给出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由商务部认定和备案,起初是商务部为了保护加盟者利益,而通过登记特许经营,实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因为此前发生在特许经营中的纠纷主要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然而,现在的特许经营制度被有意利用,变成了其品牌资源。”北京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国律师介绍“特许经营”出台的背景。

  左玉国举例说,他之前代理的台湾“宝岛眼镜”维权案中,在所有诉讼中全部胜诉,但始终未能摆脱“山寨”的困扰。打假过程中发现,各地的山寨企业将“宝岛”登记为企业字号,然后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进而披上合法外衣,连锁经营。一旦法院判决或工商机关认定侵权,仿冒者又会稍作变形,继续打擦边球。

  “比如,杭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判侵权后改成了“杭州宝岛眼镜“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使用“宝岛眼镜“被认定侵权后,改用“宝岛眼镜(连锁)“;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使用“宝岛眼镜“招牌被工商机关查处后,又想出了在Logo下添加很小的“湖北“二字。”左玉国说。

  程永顺分析类似“傍名牌”现象存在的原因时说,按照中国的《商标法》,作为驰名商标享有在全国各地的保护,但是作为企业名称和商号,则没有排他性。“傍名牌”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空缺,虽然某个知名的商标注册在先,国内任何企业都不能再注册这一商标,但是在不同的地区注册一家与这家企业商标同样名称的公司却不受限制。

  “此前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注册一个企业只在一个地方经营,对于整个市场微不足道。但是随着企业加盟、连锁业态的蓬勃发展,原本可能在江西经营的某个企业字号通过特许加盟,立刻可以在江西以外的不同城市繁衍出无数同样字号的店铺。如果这个企业字号恰好和别人的商标同名,就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利益。”程永顺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正被打算“傍名牌”的不法者利用,变成了其侵权的品牌资源,而纠正起来又极其困难。

  “作为备案部门,商务部应该有所作为。”程永顺说商务部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可以作为的空间:第一,在特许经营中,对特许经营的客体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审查,一旦发生有冲突的,应该优先维护《商标法》权威,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企业的字号、名称严格说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有地域限制的。

  “第二,在特许经营中,不是你来申报,我给许可就完了,实践当中可以学习药品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侵权问题了,不应该被动采取与我无关的态度,应该主动协调解决,应该做到管备案管监管。第三,跟特许经营有关的纠纷案件已经出现甚多,对此,法院也已经做出明确判决,商务部应该考虑是否这种终止许可的行为。”

  左玉国说,商务部的特许经营,只起到信息公开的作用,备案之时对侵权与否不做判断,但如果自登记开始,该企业名称一旦使用就涉及侵权,这种字号的备案和存在就不合适。而且一旦法院认定侵权,商务部就应及时变更该企业登记,不应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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