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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延安改《商标法》申请在先为使用在先 |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11/3/10 阅读:130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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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这样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商标保护与发展的需要,且已影响正常的商标申请和使用,建议修改现有的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为商标“在先使用”原则。
在《商标法》制定之初,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大家对商标的认识和积极性不高,故采取了比较便捷的“申请在先”原则。但是,我国商标申请发展到今天,年申请量和有效商标量都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百万。可以说我国的商标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但这个时期出现的新形势和发展现象也使当初制定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现实中凸显了其法律的弊端。
现阶段,老字号商标、风景名胜区名称、名人字号、驰名商标等被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转让,诸多恶意行为的侵害导致商标在审查流程中遭遇巨大的损失,使深圳整形整容医院不能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自现行的《商标法》实施以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量非常大,但是其中很大一部是为了升值转让而非实际使用。申请而不使用造成了大量商标的闲置或者死亡,严重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商标资源,需要使用商标的却很难申请到需要的商标,只能花巨资购买,这些都严重背离了设立商标的初衷。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仅仅注册,它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商业的使用,才能产生价值,也就是品牌价值。但是,我国现在的《商标法》对于商标并不注重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或者会不会实际使用,而是还停留在希望大家大量注册商标的阶段上。这实际已经导致了创造商标无形资产与持有商标权相分离的矛盾产生。因为在实际中,常常是创造商标无形资产的人与实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一致;而且还出现了大量创造商标无形资产的权益人却拿不到商标专用权,被人搭了商标“便车”的却还要向“搭车的”赔钱现象。前几年被媒体大加炒作的日本日立万胜公司与深圳万立源公司的“万胜”商标之争就是一个极好的典型案例。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商标大国,但却不是商标强国,商标的质量不很高。而这一时期也正是我们提高商标质量、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核心的良好时机,其实要求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的条件在众多的商标异议和复审案件审查中已被广泛采用和重视。
商标必须实现其标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才能符合我国《商标法》立法的初衷,而商标权又是一项民事财产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的申请注册数量迅速攀升,商标使用权争议也频繁发生,若不规范合理使用和合理注册,就很容易成为利益化的工具,更有可能成为现有合法权益侵害的工具。新的商标侵权形式不断涌现,大量商标侵权纠纷案,不仅耗费了大量物力、财力,也严重浪费了司法和行政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适时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商标保护的思路,我国发展到现阶段已发展成为一个应当以商标的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目标的全新阶段,《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也应当适时做出改变,转变商标注册更着重使用价值的思想观念,引导企业积极发展自己的品牌,有效防止一部分人恶意侵害他人创造的现有无形资产。
建议:
将现有《商标法》规定“申请在先”原则变换为“使用在先”原则,以商标的实际在先使用作为注册申请的条件,同时加大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核力度,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商标的使用用途,合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门槛条件,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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