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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战败同名热水器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1/3/10 阅读:176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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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亚迪”、“BYD”字母作为电热水器的标识,并且以比亚迪畅销的F车型为电热水器型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记者获悉,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诉张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2008年11月26日,张某向广东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中山市南头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以下简称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同年12月9日,张某以该厂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7104021号“比亚迪biyad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压力锅、电热水器、水箱等。张某在其公司“www.zsbiyadi.com”网页上以标识宣传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将其电热水器型号命名为“BYD-F1”、“BYD-F2”、“BYD-F6”、“BYD-F8”等,宣称“比亚迪-用造车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热水器”。2009年6月开始,张某以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的名义在慧聪网、阿里巴巴等网站宣传比亚迪牌热水器,并招揽销售代理。 此举一出,即刻在百度网、淘宝网、迪车俱乐部等BBS论坛上引发热议。 2009年9月24日,比亚迪公司向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经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11类蒸汽浴装置商品上注册了“比亚迪”和“BYD”商标,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授权将“比亚迪”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生产销售“比亚迪”、“比亚迪biyadi”牌电热水器,同时用原告的车型名称作为其热水器型号,侵犯了比亚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比亚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撤回第7104021号“比亚迪biyadi”商标注册申请,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是蒸气浴装置,而其被指控的商标使用在电热水器商品上,不能认为两者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淘宝网网友对比亚迪电热水器的评价正好证明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批准成立,生产的产品取得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申请的商标也获得商标局的受理,故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以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的名义提出撤回第710402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获得核准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某在经营比亚迪电器制造厂期间生产销售带有“比亚迪”、“BYD”商标的电热水器,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注册商标“比亚迪”、“BYD”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朱永前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受理该案后,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及时实施查封被告财产和扣押被告有关标识的保全措施,对被告提出的质疑给予释明,致使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注销“比亚迪”字号的工商登记、撤回有关商标申请并停止侵权,使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满足,据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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