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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飞”商标难获跨类保护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0/7/15 阅读:94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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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起因是该公司此前就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后败诉。在该案一审时,新飞公司主张其“新飞”商标曾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应该得到扩大化保护,但一审法院审理后对此未予认可。
2001年4月26日,浙江人范某以其注册的“温州市永兴达华机电设备厂”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第1767869“新飞XINFE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器联接器、电开关等商品上。在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新飞公司向商标局就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公司已在先注册了多件“新飞”商标,并且其“新飞”电冰箱等产品已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范某注册“新飞XINFEI”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而且该商标的注册势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商标局作出的裁定显示,新飞公司的“新飞”商标只是在第6、7、11类的相关商品上注册,但在第9类商品上,该公司并未注册有“新飞”商标。涉案商标“新飞XINFEI”虽与新飞公司的商标均使用有相同的汉字,但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器联接器,电开关等”,由此可见,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原料、用途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新飞公司的“新飞”商标使用在电冰箱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该商品与“新飞XINFEI”商标使用商品具有较大差别,因此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商标局裁定核准“新飞XINFEI”商标注册。
随后,新飞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时,主张该公司新飞商标曾于1999年12月29日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应享有跨类保护的权利,“新飞XINFEI”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据新飞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系第314120号“新飞及图”商标。对此,商评委给出的裁定称,“新飞XINFEI”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新飞公司“新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新飞公司未能证明其“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无法给予其跨类保护。范某的“新飞XINFEI”商标最终于今年3月28日成为注册商标。 据了解,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时,新飞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商标监(1999)686号“关于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新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新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给予新飞公司的“新飞”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进行跨类保护的前提之一是该商标在范某“新飞XINFEI”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法院还认为,据新飞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1999年商标局下发的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仅能证明其“新飞”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其“新飞”商标在“新飞XINFEI”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形,即不能证明其“新飞”商标在“新飞XINFEI”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仍然处于驰名状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司品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的驰名程度在市场上呈现不稳定状态,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通知只能证明新飞公司的“新飞”商标在1996年12月29日至1999年12月29日处驰名状态,但并不表明1999年12月29日之后,该商标必然仍处于驰名状态,而且在该案审理时,新飞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新飞”商标在1999年12月29日至2001年4月26日期间构成驰名商标,因此不能获得跨类保护。
据新飞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称,该公司的“新飞”商标在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驰名状态延续至今,商评委应对其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尚未开庭进行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作者 杨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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