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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门槛”降低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0/7/15 阅读:69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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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立案追诉“门槛”有所降低。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完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根据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制裁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大大降低了上述刑事制裁立案标准的底线。例如对立案追诉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从原个人“在十万元以上”和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大幅降低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三万元以上,降幅分别最小为90%或者50%以上。这次还新增了立案追诉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二万元以上。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立案追诉标准(二)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别是在某些方面降低了追诉的门槛,有利于加大以刑事手段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此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纳入了构罪标准;二是将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行为纳入到构罪标准中;三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避免了过分、过大刑事打击面的情形,这具体表现为取消了“造成恶劣影响的”而代之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取消“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情形。
刘春霖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废除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假冒主体区分为“个人”和“单位”的做法。二是进一步降低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数字标准的降低,意味着追诉范围的扩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三是首次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不仅强调了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诸如“假冒专业户”、“假冒专业村”等以假冒注册商标为业的违法犯罪主体的打击,而且进一步降低了该种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数字标准,相应提高了保护力度。
追诉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二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专家观点:
陶鑫良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二条明确“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不但在原有基础上大幅降低了该立案标准,将原定最低门槛,降至无论单位或者个人的销售金额都在五万元以上,而且又对原来未明确规定的待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进行了阐明和规范。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如果单独以尚未销出的侵权商品金额计算,则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最低门槛;如果将已经销出的和尚未销出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一起计算,则即使已经销出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只要两者相加总的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时,也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最低门槛。
冯晓青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方面,修改幅度很大,大大降低了构罪门槛,细化了标准,除了注重对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严厉打击,还重视对尚未销售、但如不加以控制将必然造成销售的后果的行为的打击,大大扩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打击范围。该项修改突出的地方是增加了对尚未销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弥补了原有规定中缺乏对已经查处但尚未销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刘春霖
立案追诉标准(二)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最大的变革是增加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规定。“销售”是“生产”的继续和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经营为目的购入并销售相当于“销赃”,所以购入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尚未销售比已经销售危害后果要轻,但构成潜在的销售后果,因此规定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才立案追诉。
调整非法制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三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三条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一条相比较,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方面是增加了“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加重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非法制造或者销售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都应予追诉,这都大大严于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一种注册商标标识的立案追诉标准。另一方面是适当调整了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一种注册商标标识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之数量仍然规定在二万件以上,但是非法经营数额由原“在二十万元以上”降低为“在五万元以上”,而违法所得数额由原“在二万元以上”调整为“在三万元以上”。
冯晓青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追诉标准方面,与原有相应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的数量标准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二十万元以上降为五万元以上,针对违法所得数额则增加到三万元以上标准。这说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追诉标准的改革,应本着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结合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和变化趋势,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以体现刑事制裁的正义性。二是针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增加了构罪标准。
刘春霖
立案追诉标准(二)一方面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三条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表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使其与我国刑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表述统一起来。另一方面,调整了立案追诉的有关数字标准,将非法经营数额由“二十万元以上”降低为“五万元以上”;将违法所得数额由“二万元以上”提高为“三万元以上”。此外,首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也要立案追诉。
明确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行为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四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四条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相比较,立案追诉标准不变的有两项:1.侵权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增加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三项: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删去的有二项:1.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进一步完善了针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更为全面、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
冯晓青
与原有规定相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关于假冒专利罪规定方面,其鲜明特色是新增了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并且针对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行为,增加了具体的追诉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亦可成立假冒专利罪。提高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非常有必要,一则是与其他相关规定相协调的需要,二则是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增加可操作性的需要。与前面涉及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类似,该规定也取消了尽管未达到追诉标准、但受两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规定为立案追诉标准。另外,该规定还将原有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修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利于增加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刘春霖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关于涉嫌“假冒专利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则首次规定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外,根据本条涉嫌假冒专利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三)的规定,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无论是“非法经营数额”还是“违法所得数额”都比该条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一)降了一半。二则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二条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四条应予追诉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充分体现了符合实际、科学准确的“科学性原则”和满足办理刑事案件操作需要的“适用性”原则。
细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诉类型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追诉的仅仅是两种情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除了保留上述“权利人实际损失”和“致使权利人破产”等两条的内容外,又增加了“侵权人侵权所得”的情由。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侵权人侵权所得”的立案追诉标准,这给商业秘密刑事追诉带来了新的立案依据。
冯晓青
立案追诉标准(二)增加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追诉的类型,如将原来的“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细化为“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和“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两种类型。同时,对造成损失的规定由原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修改为“造成损失数额”,实际上是扩大了追诉标准,因为新标准不再强调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可以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损失数额。对商业秘密侵权而言,间接经济损失可能会更严重,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有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未来市场的控制和未来利益的获取,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无疑会对权利人未来的商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一细微的修改,将对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带来深刻的变化。
刘春霖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关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立案追诉的两种情形进一步细化为四种情形,便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具体掌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准确区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不仅继续沿用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规定,而且新增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充分体现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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