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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立案标准过高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3/12 阅读:993

 “应降低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河南省驻马店市政协副主席,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全国工商联常委王银良代表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以上建议。

  王银良以一家知名企业为例,2007年至2009年底,在某地区共查获涉及该企业的制假窝点9个,涉案人员21人,现场查获假冒成品价值21万元,查获商标标识120万件。可按照现行刑法的立案标准,只有5人被立案侦查。

  王银良说,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现行的五万元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对小商品而言,因其价格低,五万元的假冒商品投放市场后,由于其辐射区域广阔,查处后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容易使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逃避法律的打击,致使一些制假多年的不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王银良说,目前对在制假现场查获的商标标识、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假工具不计入立案数额,这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法律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把非法经营额及销售金额定为二十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标准也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假冒产品都是制假人通过一般商户销往市场,查处后执法机关对已分散售出的商品调查取证困难,容易使那些售假商户逃避法律的打击。

  王银良建议,从立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现行刑法条款进行补充完善。首先,应降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建议由原来的立案数额五万元降低为三万元;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个人非法制假或非法经营额建议由三万元降为两万元。同时,适当降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王银良还建议,非法经营额以生产厂家的市场定价为标准,不以制假或售假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对制假现场所查获的成品、半成品、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应计入犯罪数额;对因制假或售假被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在立案时不受数额限制。(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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