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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冒产品还要继续生产 一服装企业被罚 |
来源:中国柯桥网 发布时间:2009/9/23 阅读:77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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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T恤衫,擅自起封被工商部门查封的假冒商品并将其出售,9月15日下午,绍兴市柯桥县人民法院对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李某等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10月,金双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从一香港公司接来一批T恤衫加工业务。对方要求加工的T恤衫前胸有“骑马挥杆运动员”图案。于是,李某分别委托县东南制衣厂、经纬服饰有限公司、依盛服饰有限公司和梦乔服饰厂加工生产。
2006年11月2日,“经纬服饰”在生产前胸绣有“骑马挥杆运动员”图案时被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发现,工商部门以涉嫌波罗图形商标侵权为由进行了查扣。李某在工商部门的要求下向香港公司索要有关商标授权委托手续,但没有结果。至此,李某心中明白,他组织生产的胸前绣有“骑马挥杆运动员”图案的产品是假冒他人商标,但仍然让其他几家公司继续生产。
2006年12月23日、27日,其他3家生产该T恤衫的公司也分别被县工商局查获,共扣押成品和未成品共计近7万件。
2006年12月23日,“东南制衣”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当晚,李某即指派公司员工前往“东南制衣”,与其负责人朱某一起,将被查封的693箱近5万件假冒T恤衫转移至青坛茶厂藏匿。3天后,工商部门在青坛茶厂查获了其中的345箱,计2万多件。此后,李某、朱某再次指派公司员工将剩余的348箱转移到袍江一公司内。2007年4月,朱某又将涉案T恤衫转移到市区城南一小区车库内,并于同月将T恤衫以每件8元的价格卖给广东一客户,收款20余万元。
法院判决,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记者 曹健雄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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