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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案庭审激辩 合同解释成关键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09/9/23 阅读:528

  昨日(22日),ST三联(600898)起诉三联集团商标一案如期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首次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审理持续将近一个半小时,双方就商标归属等焦点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最终宣布,鉴于此事的重大影响,需慎重审议后再另行宣判。

  下午1点半,该案开庭审理,ST三联现任董秘沈睿也出现在旁听席上。此次商标案备受关注,到现场旁听的媒体就达30多家。

  庭上各执一词

  原告ST三联的代理律师首先发言,要求山东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要求被告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5.08,-0.20,-3.79),原告可以无偿、永久、独占使用这一商标。

  早在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国家商标局未对三联集团转让申请予以核准。原告认为,三联集团没有权利转让“三联”商标。

  被告律师作出辩解,《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方转让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商标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商标权的对外转让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鉴于条款”也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本案商标使用许可事宜与原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ST三联的代理律师认为,“鉴于”是合同文本中的一种常用表述方式,仅相当于“引言”。鉴于的内容可有可无,除非订合同双方就“鉴于条款”做出特别约定,否则这部分内容不具有约束性。

  被告三联集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关于鉴于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表示以某种情况为前提加以考虑”。律师认为,“鉴于条款”不仅是整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地位极为重要。该条款一方面明确说明了合同目的是“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附加履行合同的条件,即“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

  原告还认为,《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不能孤立来看,要放在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的大背景下来考虑。双方签订商标合同是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一揽子计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签订商标合同是重组的必要条件。同时,律师还认为如果上市公司方面不能使用三联商标,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经营连续性将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甚至会因此陷入严重的商誉危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把“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被告律师称,“三联”是山东省的知名商标,具有重大财产和商业价值,是花费巨资长期培育的知名商业品牌,是三联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无形资产。同时,三联商标既没有进入续展期,三联集团也从没有表示要“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合同约定的无偿转让商标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

  审判长认为,“证据如何使用,合同何如解释”是本案的焦点。最终法官宣判:鉴于双方在商标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和解,要求原告ST三联与被告三联集团备齐电子、纸制合同文本,下次开庭再审。

  庭下对打“亲情牌”

  ST三联董秘沈睿会后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称,三联商标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理解当时签订的合同。对于前几天刚刚发生的小股东维权一事,沈睿认为:“股东维权意识增强是件好事,只要小股东提出的要求合理,上市公司会给予支持,但尚未收到小股东的有关请求。”

  谈起小股东联名上书证监会一事,三联集团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张宏则认为,三联集团引入“破产重整”理念和体系,对原郑百文进行重组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针对小股东提出的同业竞争,张宏表示,国美在竞拍下ST三联股权乃至接管ST三联后,接连在山东开店,才是同业竞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不是三联集团而是国美。

  最终张宏还表示,三联集团重申,决不放弃三联商标,因为这事关三联集团及覆盖山东及周边地区118家加盟店生死存亡及数十万员工的饭碗。(记者 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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